编辑: LinDa_学友 | 2017-04-07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二)要约方式;
(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二)要约方式;
( 三)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 (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要 约方式进行.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一)项至第 (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 于第 (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 因第二十三条款第 (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
属于第 (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 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7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 的,从其承诺.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