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7-04-24 |
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上至1年 (含1年) 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0元人民币.如果QFII及R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0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 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50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深圳燃气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
电话: :0755-83601139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6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