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7-05-01 |
181 号 一致行动人: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
181 号 一致行动人:汪力成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星洲花园白沙拂庭****号 签署日期:二一五年十月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 释义 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 《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准则第
15 号》和《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准则第
15 号》和《准则第
16 号》的 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昆药集团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昆药集团拥有权益.
三、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华方医药.实际控制人汪力成先生直接持有昆 药集团 0.07%的股权.汪力成先生持有浙江立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立 成实业 )100%的股权,汪力成先生直接持有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华立集团 ) 8.54%的股权, 通过立成实业间接持有华立集团 45.92%的股权, 华立集团直接持有昆药集团 0.49%的股权 (1,667,728 股) ,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方医药 )100%的股权,华方医 药持有昆药集团 18.83%的股权 (64,250,225 股) , 实际控制人汪力成先生间接持 有昆药集团 19.32%的股份.综上,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和间接累计持有昆药集 团19.39%的股权.汪力成、华立集团为华方医药的一致行动人.汪力成、华立 集团与华方医药约定由华方医药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 送本报告书,并依照《收购办法》和《准则第
15 号》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 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其现金认购昆药集团向其非公 开发行的新股而导致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取得了华方医药董事会及股东会 批准,已经昆药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 人、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3 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目录
第一节 释义.6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