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7-05-02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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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原章程中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 保;
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等级不得低于 BBB;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为互相担保或由 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除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保外)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董事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本章程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交易事项,超过下列限额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包括10%) ,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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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 (包括 10%)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