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7-05-02 |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黑龙江黑化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5]1 号) . 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 我局发现你公司向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 在重大错误,你公司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的规定. 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
(二) 、
(三)的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完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于诉讼
2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10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