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7-05-04 |
3 实变更,而是揭露出新事实3 .例如检察院控诉嫌犯杀人,而在审判中发现同嫌 犯於两年前曾实施抢劫.但是,如在审判中发现行为人在杀死被害人前,先对 其强奸,那麽这种情况则属事实的变更,因为发现新的事实与先前已载於检察 院的事实相关连,所以这情况属第一条第一款f项所指的事实实质变更. 《刑事诉讼法典》第一条第一款f项规定的另一准则是引致可科处之制裁 之最高限度加重之事实变更.根庖还娑,首先我们须要确定我们面对的情 况是一事实变更,而非单纯法律定性的变更或仅是发现与先前已定的诉讼标的 完全无关连的事实增加.申言之,凡属於真正的事实变更,而其后果是引致可 科处的刑幅上限提高者,则属事实实质变更4 .例如有关犯罪根觳煸嚎厮叩 事实,只可科处最高不超过五年徒刑,但审判过程,发现一些对诉讼标的构成 事实变更的新材料,导致相应刑罚幅度为最高十年徒刑. 预审期间的事实变更 《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条规定:「
一、如从调查行为或预审辩论得出结果,使人有依骋煞⑸觳煸夯蚋ㄖ酥厮呤橹杏只蛘箍ど笾胧橹形疵枋鲋率,则法官依职权或应声请将有关怀疑之事告知辩护人及尽可能就此怀疑之事讯问嫌犯,并应声请给予嫌犯不超逾八日之期间以准备辩护,有需要时得将辩论押后.」这款 所指的「未描述事实」包括对诉讼标的构成实质变更或只构成单纯事实变更的 事实.针对单纯事实变更,立法者规定「法官依职权或应声请将有关怀疑之事 告知辩护人及尽可能就此怀疑之事讯问嫌犯,并应声请给予嫌犯不超过八日之 期间以准备辩护,有需要时得将辩论押后」.理由是因为尽管事实的变更不会 令嫌犯被控告一个别的犯罪或不致令相应刑幅上限提高,或甚至会降低,但毕
3 见Teresa Beleza, ?As Varia??es do Objecto do Processo no Código de Processo Penal de Macau?.
4 见注3.
4 竟对其辩护准备有所影响.例如:为针对杀人既遂而准备的辩护可能严重地不 合适於针对杀人未遂罪的辩护. 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於事实实质变更的情况.原则上,不应容许预审法官 对诉讼标的作出实质变更,然而,考虑到诉讼经济和快捷原则和为嫌犯本身利 益出发(较短时间内获得审判的权利),再加上预审仍属於审判前的阶段,故 不会对审检分立原则构成的损害5 . 此外,第三款规定6 如预审法官认为该等构成实质变更的事实不适宜在同一 诉讼中继续审理,则告知检察院以便立案提起另一独立诉讼.因此,审检分立 原则和嫌犯的利益,可通过第三款而得到充分的保障. 审判期间的事实变更
(一)事实的非实质变更 《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
一、如在证过程中得出结果,使人有依骋煞⑸恍┦率,其系对案件之裁判属重要,但在起诉书中未描述,又或无起诉时,在控诉书中未描述,而对起诉书或5见Figueiredo Dias, ?Sobre os Sujeitos Processuais no Novo Código de Processo Penal?,载於?Jornadas de Direito Processual Penal - O Novo Código de Processo Penal?一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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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百八十五条 (控诉书中或展开预审声请书中所描述事实之变更)
一、
二、
三、如第一款所指之事实对控诉书或展开预审声请书中所描述之事实构成实质变更,且以 独立之诉讼程序调查该等事实属适宜者,则预审法官须将该事实告知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