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7-05-11

2017 年5月17 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804,406.00 元, 同时判决赔偿自

2017 年5月18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 还款届满之日止的经济损失;

2、判令山东科耐燃气冰箱制造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4

4 /

6 有限公司、淄博迈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张天恒对第

1 项中的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4、判 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淄博天恒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最高额抵押 合同》 中约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更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在第

1 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 年12 月20 日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 鲁0303 民初

3088 号,结果如下:

1、被告淄博天恒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 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并赔偿截 至2017 年5月17 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804,406.00 元,同时 赔偿自

2017 年5月18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届满之日止的还款届 满之日止的经济损失;

2、被告山东科耐燃气冰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迈迪电动 车有限公司、张天恒对本判决第

1 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履行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淄博天恒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被告淄博天恒经贸 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

1 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 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 公告编号:20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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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6,626.00 元,申请费 5,000.00 元,合计 121,626.00 元,由被告淄博天恒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科耐燃气冰箱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迈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张天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 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判决,该执行结果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 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判决事项执行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执行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路0303 民初

3088 号. 公告编号:20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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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山东科耐燃气冰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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