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7-05-31

1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四会互感器厂有限 公司高电压技术产品搬迁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5〕519 号 广东四会互感器厂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广东四会互感器厂有限公司高电压技术产品 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 ) ,肇庆市环保局 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四会互感器厂有限公司原厂址位于肇庆四会市东城 街道富华路

8 号,现拟搬迁至肇庆四会市东城街道新江上元塘地 段.该迁建项目建成后,年产高电压技术产品

10 万台、节能电热 纳米膜板

1 万平方米、节能电热纳米膜管

10 万米.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 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 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 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 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 ―

2 ― 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确保项目 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 (HJ/T314-2006)中"一级"清 洁生产水平和《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中"清 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 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案 和工艺,强化生产废水的深度处理和回用.四会产业集聚基地污 水处理厂建成前,项目生产废水中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Ⅳ 类标准后外排,外排量应控制在 63.9 吨/日以内.四会产业集聚 基地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 部分处理达到广东省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1597-2015) 中表

2 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后与经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排 入该污水处理厂,排入该污水处理厂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应分 别控制在 7.5 吨/日、63.9 吨/日以内.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 放量.生产废气中电镀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氰化氢等污 染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氯化氢、 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 (DB44/27-2001) 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VOCs 排放参照执行 《家―3―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 ;

臭气 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相应限值要求. 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相应标准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 值.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 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 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 选用低噪声设备, 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 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北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4 类标准,其他厂界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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