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7-06-04 |
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根据
2015 年12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 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 近三年、报告期 指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1-6 月份 A 股指每股面值 1.00 元之人民币普通股 元指人民币元 备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
(四)》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发行人律师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
(四) 5-1-4-6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四) 正天合书字(2017)第346 号致: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或简称 发行 人 )的委托,指派党琳律师、温生俊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担任发行 人首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以下或简称 本次 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于2016 年11 月25 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甘肃 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甘肃正天合律 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鉴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补充制作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 间调整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本所律师于
2017 年3月30 日出具 了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