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7-06-14

2019 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首部规范政府投资 的条例.政府投资立法早在2001 年就着手起草,

2010 年国务院法 制办公开征求意见, 一直没有下 文.随着中央强化防范化解政府 性债务风险, 以及要求把政府行 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条例历经

20 年的 起草 , 最终于

2019 年5月5日正式公布. 该条例的制定有着非常多的 积极意义, 但是最大的意义就在 于一点, 将把政府投资决策、 管理 和监督等行为纳入法治化、 规范 化轨道, 使得政府投融资行为有 法可依、 有法必依. 《条例》 的制定, 本质上是对 政府和市场关系, 以及政府作用 的确认, 即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能交给市 场的都交给市场, 转变政府职能, 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 置, 并通过法治化的手段对政府 行为加以规范. 长期以来, 对地方政府投资 没有非常严格的规范约束, 即使 中央政府三令五申, 甚至限制融 资, 也会有一些地方不断通过隐 形方式负债投资.造成债务高 企、 投资效益过低、 浪费严重等问 题, 甚至其中存在腐败现象. 当前条例开宗明义的提出两 个为主, 一是投向市场不能有效 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 公共 基础设施、 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保 护、 重大科技进步、 社会管理、 国 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以非 经营性项目为主.其次, 要求政 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 以直接 投资方式为主. 同时, 条例提出 三个不得 以防控地方债务风险, 要求政府 投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 收支状况相适应.一是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是政府投资 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三 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 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对地方政府投融资的规范化 管理, 避免了 新官不理旧账 这 个特色问题, 正因为此, 导致地方 政府换届就要搞投资, 使得融资 平台不顾自身能力过度融资、 过 度投资, 不断积累债务而不顾及 财政的可持续性, 并导致资金浪 费、 重复建设. 条例要求政府投资应当遵循 科学决策、 规范管理、 注重绩效、 公开透明的原则.但是, 在审批 和监管方面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 还有待观察.因为政府投资要由 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 也由 投资 主管部门 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 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 监督检查. 由于 投资主管部门 是地方 政府下属的部门之一, 也就是说, 地方政府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 员, 能否有效承担审查与监管的 责任, 在规则上仍待完善.条例 也规定了对经济社会发展、 社会 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 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 需要在 中介服务机构评估、 公众参与、 专 家评议、 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 是否批准的决定.但是, 何为 对 经济社会发展、 社会公众利益有 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 , 解释 权依然在地方政府手中. 条例对追责做出了更详细的 规定, 或可对冲 审批与监管 方 面的 粗放 风险.也就是说, 在 法律责任的章节当中, 对各种情 况都做出了详细的追责要求, 如 此细致意味着任何政府投资过程 中的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 弊、 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等问 题, 随时都有被追责的风险, 强化 事中事后监管 , 尤其是事后追 责, 可以起到有效制约的作用. 条例的颁布将会有力约束地 方政府的投资决策由随意化向科 学化和透明化转变, 提高投资资 金使用效率,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条例也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和 市场的边界, 落实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同时更好发 挥政府功能的改革目标.这是制 度意义上至为重要的一次改革, 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 法治政府的重要一步.但是, 转 变地方政府长期形成的思维、 约 束他们行为,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要以 《条例》 的落实为契机, 推动 治理水平更科学化、 市场化和法 制化, 促进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 的现代化. 本报讯 (记者 江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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