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7-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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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新闻・评论] 法法官官之之声声加快推进媒体 容 融 结合 谢春艳 短评 微言大义 观点 赔钱式 维权推动法治观念 近日, 一则 因36 元买来的抹布掉 毛, 他花
200 多元送检维权 的新闻, 引 发网友热议.有人反对说, 这未免过于 较真了, 纯属小题大做;
也有人支持说, 这才是法治观念进步,值得点赞和支持.笔者认为, 虽然这种 赔钱式 的维 权行为容易被公众误读, 但背后体现的 却是法治观念的进步. 当下, 有多少消费者对于购买到的 假冒伪劣产品,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不是 不在乎, 就是认倒霉.这种大大咧咧不 较真的维权态度, 不但会使自己的合法 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而且还会助长 造假售假的不正之风, 最终扰乱正常和 谐的市场秩序. 说到底, 维权不是一个人的事.一 方面, 维权的顺利与否, 关乎消费者对下 次维权的态度, 如果第一次就受挫, 谁还 会迎难而上?所以, 相关部门要切实负 起责任, 畅通维权渠道, 让更多的消费者 投诉有门, 维权有路;
另一方面, 维权不 仅仅是自己的本次消费维权, 更是对某 一商家, 甚至是某一行业的 体检 , 如果 体检 不合格, 就会 被治疗 , 那么其他 的消费者就不会被 传染 .所以, 消费 者要有大我精神, 强化维权意识, 既是帮 自己, 又是帮他人. 无论是之前的为几元钱而打官司, 还是现在的 赔钱式 维权, 体现的都是 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法律观念不 断增强.我们要看到, 更要清楚地认识 到: 较真背后是法治观念的进步. ――韩朝辉 规避医保卡 套现 要堵也要疏 据了解, 近两年, 多省市人社部门大 力整治医保卡套刷现象, 但由于各地对 可纳入医保卡购买的非药品缺乏统一规 范, 再加上缺乏执法依据、 处罚过轻等因 素, 欺诈骗保、 套刷等行为成为屡治难愈 的痼疾, 给医保基金安全埋下隐患. 业内 人士表示, 医保卡 套现 屡禁不止暴露 不少制度漏洞, 也带来多重隐患, 建议有 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监管工作, 铲除医 保卡 套现 的土壤. 时至今日, 即使有关部门已经发文 明确, 医院 、 药店放任参保人套刷医保 卡, 不仅违规违纪, 而且还涉嫌违法犯 罪, 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可通过医保 资金在药店购买药品以外的商品, 或者 直接套现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 由于我 国法律并未禁止药店兼营药品以外的有 关商品, 药店自然乐于扩大经营范围. 一 些医保定点药店内设有非药品专柜, 为 医保资金被异化提供了渠道. 因此, 要规避医保卡 套现 , 首先, 要对症下药, 堵住各种漏洞, 铲除医保卡 套现 的土壤. 对于各地纳入目录的项目 进行规范和细化, 避免模糊地带给套刷医 保卡留下操作空间, 对个人医保资金用度 和刷卡激活凭证屏蔽等方面进行改良设 计, 用刚性措施保证医保资金不被药店或 医院的违规行为蚀空. 同时, 要建立健全 国家医保基金监管配套法律或条例, 使各 地医保监管部门减少自由裁量权, 避免各 地标准不一. 要改变目前监管人员不足, 执法威慑力较弱的问题. 此外, 应疏堵结合, 以用好用活医保 个人账户. 建议修改部分限制性条款, 尽 可能避免对参保者权益的不必要限制, 如 放开只能个人使用的限制, 允许个人将账 户余额与家庭成员共享, 弥补家庭支出的 不足, 从而用好用活医保资金, 有助于从 根本上杜绝一些套刷乱象. ――张国栋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 进, 社会治安得到了根本性的好转, 恶 性犯罪逐年下降. 但必须清醒地认识 到, 受国际国内因素影响, 我国黑社会 性质组织犯罪仍然呈多发态势, 此类 犯罪组织化程度较高, 和各类社会治 安问题相互交织, 严重威胁人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 黑社会性质组 织具有向经济领域、 政治领域渗透的 高度风险, 严重侵蚀维系社会稳定的 根基. 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 形, 及时严惩恶势力违法犯罪, 成为遏 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 防止违法犯 罪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 为 了使社会公众享有一个和平安宁的社 会环境, 深刻感受我国社会制度的优 越性, 必须深刻地认识到恶势力违法 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 始终保持对黑 恶势力的打击, 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惩 方针, 长期保持对此类犯罪的严惩高 压态势, 以零容忍的态度, 全方位、 全 过程地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从而震 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 有效打击和 预防恶势力违法犯罪. 在打击恶势力的斗争中, 应当坚 持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 坚持罪刑法 定、 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 全面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以便实现对恶势 力的精准打击, 高效预防. 最高司法机 关历来重视坚持法治理念, 自1997 年 刑法修订以来, 多次颁布司法解释等 文件, 对这一问题予以高度关注、 详细 分析、 精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 布了 《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的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 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 会纪要》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 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 等, 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 详尽规定. 在此基础上, 两高 两部 联合颁布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 , 形成叠加效果, 对于精准打击恶势力 有重要影响. 《意见》 的亮点在于对黑恶势力高 压严惩的同时, 继续贯彻历来坚持的 宽严相济政策, 努力在这一专项斗争 中, 贯彻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念, 确保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在前期的扫黑 除恶工作过程中, 确实出现了一些扩 大化的苗头, 比如将不应该认定为黑恶 势力的行为认定为黑恶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