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7-06-30 |
0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 江铜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 定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深圳江铜营销的报告,深圳江铜营销 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皖民初
26 号《送达回证》、《民事起诉状》 等合同纠纷案件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深圳江铜营销于
2019 年4月25 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 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如下:
1、原告:帮的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67649127, 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温松英
2、被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80071,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 A 座33 楼 法定代表人:邓力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名称为芜湖帮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 年4月17 日更名为帮的汽车科技 有限公司. 自2011 年起,原告与深圳江铜营销及案外人恒宝昌公司(上海)铜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宝昌公司")从事铜杆贸易,基本交易模式为:由恒宝昌公司向原告 支付保证金用于采购铜杆,原告收到恒宝昌公司支付的约 10%的保证金(剩余款项恒 宝昌公司于
90 天内向原告支付)后,向深圳江铜营销采购铜杆,并向深圳江铜营销支 付全额货款,深圳江铜营销向原告出具货权凭证并负责仓储、保管相应铜杆.原告根 据恒宝昌公司的付款金额向恒宝昌公司开具相应数量的提货单,由恒宝昌公司从深圳 江铜营销处提货. 自2011 年1月至
2015 年3月,原告共向深圳江铜营销采购货物 124,848.54 吨, 并签发提货单向深圳江铜营销累计提货 107,742.35 吨.剩余 17,106.19 吨铜杆存于深圳 江铜营销处,深圳江铜营销在未收到原告发货指令的情况下,将该等铜杆交付恒宝昌 公司. 原告认为,深圳江铜营销未依据原告的提货指令,向恒宝昌公司交付剩余 17,106.19 吨铜杆,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令深圳江铜营销赔偿原告灭失货物的损失人民币 850,927,112 元,并自
2015 年6月2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至深圳江铜营销实际履 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3月24 日,利息为人民币 154,803,733.01 元);
(2)判令深圳江铜营销退还原告预付货款人民币 65,913,929.71 元并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6 年1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3月24 日,利息为人民币 10,227,644.76 元);
(3)由深圳江铜营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