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7-07-29 |
24 个月内,或经本公司及中 国石油以书面形式认可的延长期限.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整合意向书即告终止: (i) 整合意向书的期限已届满,且本公司与中国石油未就延长事宜达成一致;
或(ii)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书面同意终止. 排他性约定 排他性约定 排他性约定 排他性约定 自整合意向书生效至下列时间点中的较早者为止: (i)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就整合签订正式协议;
或(ii) 整合意向书终止, 本公司、中国石油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雇员等均不得寻求、鼓动他人寻 求或者接受任何与整合相冲突的建议、协商或要约,也不得与任何其他人谈判或者签署任何与整合相冲 突的协议及谅解备忘录. 整合之条件 整合之条件 整合之条件 整合之条件 整合取决於本公司与中国石油确定最终的整合方式、具体围、对价、对价的支付形式及时间,以及一 系列包括中国政府审批在内的先决条件.有关整合的具体方式与条款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过程中,本公 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请以本公司与中国石油最终签署的协议(如有)为准.
3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资企业之主要业务为於中国、哈萨克斯坦共 和国、阿曼苏丹国、秘鲁、泰王国及阿塞拜疆共和国勘探及生产原油及天然气.本集团亦於中国销售天 然气、LNG 加工、LNG 接收站业务及输送天然气. 有关中国石油之资料 有关中国石油之资料 有关中国石油之资料 有关中国石油之资料 中国石油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及天然气相关业务,包括:(i) 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原油及天然 气;
(ii) 炼制、运输、贮存及销售原油及石油产品;
(iii) 生产及销售基本石油化工产品、衍生化工产品及 其他石化产品;
及(iv)输送天然气、原油及成品油,以及销售天然气. 有关昆仑燃气之资料 有关昆仑燃气之资料 有关昆仑燃气之资料 有关昆仑燃气之资料 昆仑燃气为中国石油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相关业务,包括:(i) 销售运输、仓储、压缩天然 气、液化石油气;
(ii) 原料气批发、丙烯、丙烷、丁烷销售;
(iii) 销售化工产品、轻工材料;
(iv) 燃气产 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谘询、技术服务;
及(v) 城市天然气项目投资等. 进行整合之理由 进行整合之理由 进行整合之理由 进行整合之理由 由於历史原因,昆仑燃气与本公司的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合.同时,昆仑燃气是中国石油城市燃 气运营的专业化公司.因此,本公司与昆仑燃气进行整合,将有利於避免与中国石油的同业竞争、并可 整合天然气终端业务及充分发挥业务协同效应,增加本公司新的业务盈利增长点,有利於本公司提高天 然气终端业务的综合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本公司发展实力.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国石油拥有本公司 4,708,302,133 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8.33%,中国石油之 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额外间接拥有本公司 277,432,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3.43%;
因此,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被视为於本公司4,985,734,133 股股份中拥 有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