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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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4 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的决定? 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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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1 1月9日经第1 8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
0 1 9年 1月1日起施行.
部长2018年1 1月1 6日―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 民航总局令第
1 8 8号) 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9
1 .
3 2 1条( b ) 款修改为: ( b ) 按照本规则运营的航空器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 航性检查, 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 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使用.如果航空器长期处于停用的存储状 态, 可以在将其适航证件交回局方后不进行年度适航性检查, 但应 当在再次投入使用前完成一次适航性检查.
二、 在E章 设备、 仪表和合格证要求增加一条, 作为第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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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条: 第9
1 .
4 0 0条 民用航空器的设备、 仪表要求 除经局方批准外, 按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安装或者配备 本章所要求的设备和仪表.
三、 将第9
1 .
7 0 3条( a ) 款修改为: ( a )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 列一个或者多个种类的运行: (
1 ) 一般商业飞行;
(
2 )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
2 ― (
3 )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
4 ) 训练飞行( 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飞 行无需申请) ;
(
5 ) 空中游览飞行.
四、 将第9
1 .
7 0 7条( c ) 款修改为: ( c ) 初次申请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 应当 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 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
五、 将第9
1 .
7 3 3条修改为: 第9
1 .
7 3 3条 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 ( a ) 除自由气球外, 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和着 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 在同一起降点完成, 该起降点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 中得到批准, 并且航空器在飞行时距起降点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
4 0千米;
(
2 ) 在两个直线距离不得超过4 0千米起降点间实施空中游 览飞行, 起降点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 ( b ) 对于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的空中游览飞行, 其飞行区域必 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 每次飞行的起飞和着陆地点 必须包含在该区域之内. ( c ) 初级类飞机、 滑翔机以及局方规定的某些特定型号航空 器不得用于空中游览飞行.
六、 将第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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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条( a ) 款中的 运营人指定的作业负责人( 可―3―为运营人本人) 应当接受下列知识和技术的考试, 当所实施的农林 喷洒作业飞行不包括药品喷洒作业时, 考试内容可不包括本条( a ) (
1 ) ( i i ) 至( i v ) 款所规定的知识 修改为 运营人指定的作业负责人 ( 可以为运营人本人) 应当接受下列知识和技术的考试, 当所实施 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不包括药品喷洒作业时, 考试内容可以不包 括本条( a ) (
1 ) ( i i ) 至( i v ) 款所规定的知识;
当局方得到了该作业负 责人以往的作业飞行记录, 了解到该作业负责人在安全作业飞行 方面和喷洒农药或者化学药剂方面不存在技能问题时, 可以不要 求该作业负责人进行知识和技术的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