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7-09-18

若我们审核后不同意您续保,则会在保险 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您. 每个保险期间自当年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到次年生效日的对应日的

2 24 时止. 本合同最长可延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生效日的 对应日.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 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 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 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 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我们将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并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1)若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除本附加合同以 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C 任 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包括从公费医疗、 社会医疗保险、 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 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2)若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除本附加合同以 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已发生的、 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C 从 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x 90%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我们所承担的 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医院处理类似 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美容及药 物过敏;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 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游离型椎间盘 等类型) ,妊娠、异位妊娠、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

或参与可获得报酬 的运动;

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 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 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

或参加攀岩、 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 行 (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 、 蹦极跳;

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11)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 乱,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军事行动.

3 保险金的申请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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