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7-09-27 |
背景2. 为准备下一轮选举周期,政府当局已检讨各项选举法例, 希望藉此使条文更为清晰,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因应过往选举所得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定程序要求.当局在检讨后提出下列 (a)至(h)项主要建议 ?? (a) 因应恶劣天气而延长与选举有关的限期;
(b) 把自愿要求取消登记的 选民编入遭剔除者名单;
(c) 处理现有地方选区选民申请登记为区议会(第 二 )功 能界别选民;
(d) 免除事先提交监察投票代理人和监察点票代理人的委任通知;
(e) 选民於立法会选举中一 次过投下所有选票的规定;
(f) 理顺大点票站的点票程序;
(g) 澄清选举代理人代表候选人作 出某些行为的权限;
及(h) 改进与延迟/押后选举 、投票或点票有关的条文.
2 上述建议详载於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2014年 4月 9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案: CMAB C1/30/5/4)的第3至13段.3. 除上述建议外,政 府当局另提出多项法例修订建议,内容关乎选民登记法定限期,以及移除 《选举管理委员会 (选民登记 )(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规 例》(第 541A章)、 《 选举管理委员会(登 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 例》(第 541B章 )及 《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 民登记)(乡郊代表选举)规 例》(第 541K章 )中 关於明知或罔顾后果地於选民登记提供虚假或不正确陈述或明知而漏去任何要项所适用的6个月检控时限,使 之成为可公诉 罪行.此 等建议详载於政制及内 地事务局在2014 年4月9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案:CMAB C1/30/5/4)的第16至20段. 《 2014?选举法例 (杂项修订 )条?草案》 (下称 条例草案 ) 4. 条例草案於2014年 4月 11日提交立法会.条?草案旨在修 订数项选举法例,藉以就立法会、区议会及乡郊代表的选举实行上述建议.条例草案由15部组成.关於条例草案的条文详情,请参阅法律事务部报告 (立法会 LS48/13-14号文件 ). 法案委员会5. 内务委员会在2014年 5月 2日的会议上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於附 录I. 6. 法案委员会由叶国 谦议员担任主席,曾与政府当局举行
5 次会议,并在其中一次会议上取公众意见.曾向法案委员会提交意见的个别人士及团体名单载於附 录II.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因应恶劣天气而延长与选举有关的限期 7. 现时,选举法例订有若干条文,就 某些关乎选民登记或选 举程序的作为或程序订明限期或期限1 .除了选举、投票或点票须
1 例如选民登记限期;
选举登记主任要求选民登记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的限期;
选举登记主任展开查讯程序和发表临时选民登记册、遭剔除者名单及正式选民登记册供公众查阅的限期;
公众就临时选民登记册及遭剔除者名单上的记项提出申索及反对或更新登记资料的限期;
审裁官就申索或反对作出判定的限期.3予延迟或押后的情况外,现行条文并无订明发出烈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时的应对措施.条例草案建议在相关选举法例订定具体条文,订明如法定限期当天为恶劣天气警告日(指符合以下说明的 工作日:在 该日中,於相关办事处的通常办公时间内的任何时间, 有烈风警告2 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 ),则该法定限期应延至并非恶劣 天气警告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弥补有关各方用以完成相关作为或程序所失去的时间.部分委员(包 括梁美芬议员及姚思荣议员)询问,当局可否引入类似的延长限期安排,以应付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例 如有山泥倾泻警告、雷暴警告或局部地区性水浸等情况).部分委员建议,如因不可抗 力理由而无法遵守与选举有关的 限期,则该等法定限期应可予延长. 8. 政府当局解释,在 烈风警 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的天气情 况下,香港天文台建议市民留在室内,避免逗留在街上.有别於其他天气警告所反映的天气情况,烈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涉及的天气情况对全港市民的活动均有较直接和严重的影响.政府当局表示,条例草案旨在於 相关选举法例引入类似现行法例3 所订的 客观延期机制,使有关各方在烈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时,用以完成相关作为或程序所损 失的时间能得以补偿. 9. 政府当局进而解释, 不可抗力 (天灾)的概念一般应用於 合约法,用以表示合约双方均无法控制且不可预见的事故,导致作出某行为变得不可能或引致严重后果,但错并不在任何缔约方.政府当局认为,由於 不 可抗力 的 定义有欠精准、广阔而且可能漫无边际,在选举法例中引入此概念会造成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而选举主管机构在特定个案中应用此概念时很可能引发争议,尤其是当部分人士(例 如候选人和选民)能 在法定限期内完成某作为而其他错过限期的人士尝试以遇上 不 可抗力 事 故作辩解的时候. 10. 政府当局指出,除 法例另有指明 外,选举主管机构会尽可 能接受以亲身提交之外的各种方法送交的文件(包括邮寄、传 真或 电邮等 ).现行选举法例已载有关於延迟或押后某项选举、投票或 点票的具体条文.当局亦会安排备用投票站作应急之用,以防有投票站因为某些地区或票站受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而无法使用.2就有关建议而言,烈风警告指香港天文台发出一般称为8号 、 9号和10号风球的热带气旋警告信号.3《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1章 )第 71条载有当某个限期或一段期间中全日或其中部分时间有烈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时所采用的通用延期安排.( 政府当局所述,由於法例上的措辞有别,第 71条所订的安排可能不适用於某些与选举有关的限期.)《司法程序(烈 风警告期间聆讯延期)条 例》(第 62章 )第 3条及第4条 规定,所有司法程序,如经编排的聆讯时间或正进行聆讯的时间是在烈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期间内,则须予暂停,延期至警告终止之后而并非公众假期的下一日恢复进行.4在选民登记程序方面,选举法例已为感到受屈的申请人提供上诉机制.任何人如因其选民登记申请在某一个选民登记周期内不获接纳而感到受屈(例 如因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未能如期提交选民登记申请的人士 ),均 可提出申索,由 独立的审裁官予以考虑.审裁 官会依法安排聆讯,然后根晁魅思把【俚羌侵魅嗡教峁┑闹吧晔,按每宗个案本身的情况作出裁定.申索成功的人士会获纳入有关的正式选民登记册.根,政府当局认为, 现行安排一直运作畅顺,而且当局从未接获因不可预见的情况而难以遵守法定限期并就此要求协助或作出投诉的个案.政府当局认为,引入以清晰客观的烈风警告及黑色暴雨警告为基础的延期机制,是恰当的做法. 11. 在考虑委员的意见及法案委员 会法律顾问的建议后,政府当局建议对《选举管理委员会(选 举程序)(立法会)规 例》(第 541D 章 )中 拟议新订第2A(4)条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下 称 修 正案 ),以清 楚订明关乎延迟或押后选举、投票或点票的现行条文,将不受关乎恶劣天气的拟议一般性条文影响.当局亦会就条例草案第2部有关其他选举法例的类似条文动议修正案. 把自愿要求取消登记的选民编入遭剔除者名单 遭剔除者名单的中文名称 12. 现时,临时选民登记册不会编入(a)选举登记主任有合理理由信纳其不再符合登记资格 的选民的个人资料,以及 (b)(i)在法定查讯时要求或(ii)自愿要求选举登记主任从选民登记册上剔除其登记的选民的个人资料.然而,现时的法律条文只赋权选举登记主任将(a)类及(b)(i)类选民纳入遭剔除者名单,但不得将(b)(ii) 类选民纳入该名单.为确保临时选民登记册及遭剔除者名单内的资料合,条例草案建议,自愿要求取消登记的选民的记项亦应纳入遭剔除者名单.此建议亦令遭剔除者名单可更完整地显示所有名列现有正式选民登记册但将在下一份正式选民登记册除名的选民.虽然委员对此建议并无异议,但锺国斌议员认为 Omissions List 的中文名称(即 遭剔除者名单 )似乎并不涵盖自愿要求取消登记的选民.经考虑后,政府当局同意把 Omissions List的中文名 称改为 取 消登记名单 , 使之更能反映该名单的性质.此举涉及修改所有相关选举法例中的 遭 剔除者名单 一 词.政府当局同意为此动议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