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7-09-27 |
1 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 标示草拟本 目录 条次 页次 第 1部 导言 1.
生效日期
3 2. 释义
3 第 2部 在证券市场上市 3. 申请上市的规定
4 4. 豁免而不受第
3 及5条的规限
4 5. 申请书副本须送交证监会存档
5 6. 证监会要求进一步资料和反对上市的权力
5 7. 持续披露的材料副本须送交证监会存档
7 第 3部 披露义务等 7A. 上市法团的披露义务
8 第34部 暂停交易 8. 暂停证券交易
8 9. 证监会在根静吭萃Vと灰资钡娜
9 10. 第8及9条的补充条文
11 11. 重新上市的限制
11 第45部 认可股份登记员 12. 股份登记员的认可
11 13. 未有聘用认可股份登记员时证券不得上市
11 手册
2 14. 停止聘用认可股份登记员等时须暂停交易
12 15. 豁免的权力
12 16. 针对暂停交易提出的上诉
13 第56部 杂项一般条文 16A. 披露虚假及具误导性的资料
13 17. 对第
2 及、3 及4部各项规定作出宽免
14 18. 认可交易所暂停交易等须通知证监会
14 19. 通知等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15 19A. 有关上市规定
15 20. 过渡性条文
15 附表
1 释义
17 附表
2 披露股价敏感资料
30 附表
3 会计师报告及财务资料
46 附表
4 定期报告及公告
51 附表
5 定期报告及公告的内容
56 附表
6 须具报交易
93 附表
7 关连交易
131 附表
8 披露资料的方式
161 注意事项 ? 条文的建议新增部分加上底线以作标示 ? 条文的建议删除部分以删除线标示 ? 由於附表是全新部分,因此没有加上底线 ? 新条文的来源显示於各条文之下 条文来源注释:只适用於本文件的英文版本 手册
3 标示草拟本 第571V 章 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 授权条例:第571 章第 36(1)条 版本日期:2003 年4月1日第1部 导言 1. 本规则自《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2005 年[])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实施. 2. 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申请人 (applicant) 指已根
3 条呈交申请书的法团或其他团体;
申请 (application) 指任何根
3 条呈交的申请书以及所有用以支持该项申请 或与该项申请有关连的文件,包括取代该项申请及对该项申请作出修订 及补充的文件;
认可股份登记员 (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指属证监会根
12 条认可的组织 的成员的股份登记员;
发行人 (issuer) 指本身的证券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或拟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 法团或其他团体;
股份登记员 (share registrar) 指任何在香港备存某个法团的成员登记册的人,而 该法团的证券是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或拟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 (1) 附表
1 所载释义条文,按其内容适用於本规则. 手册
4 (2) 本规则个别条文所载释义条文的适用围,按该等释义条文的内 容而定. 第 2部 在证券市场上市 3. 申请上市的规定 申请人须确保有关要求将申请人其已发行或将会发行的证券的上市的申 请,须―(a) 符合接获该项申请的认可交易所的规章及规定(在该认可交易所宽 免或不要求符合的围内除外);
(b) 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
及(c) 载有在顾及该申请人及该等证券的特质下属需要的详情及资料, 以使投资者能够就该申请人在申请时的业务、资产、负债及财务 状况,以及就该申请人的利润与损失和依附於该等证券的权利, 作出有根钠拦. 4. 豁免而不受第 3及5条的规限 第3及5条不适用於以下的证券或股份的上市 ― (a) (i) 藉一项资本化发行,按比例(零碎的权利不计算在内) 向现有股东(不论该等股东在法团簿册内的登记地址 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亦不论是否因该地方的法例 所施加的限制,致使该等证券实际上没有向该等股 东发行或分配)发行或分配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