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7-09-27 |
或(ii) 依ㄍ旁诔稍贝蠡嵘吓嫉囊怨纱⒓苹⑿谢 分配的证券;
(b) 以优先认股方式按现有持股比例(零碎的权利不计算在内) 向法团有关类别股份的持有人(不论该等股东在法团簿册内 的登记地址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亦不论是否因该地方的 法例所施加的限制,致使该等证券实际上没有向该等股东 提出要约)提出要约所涉的证券;
手册
5 (c) 在并无涉及增加法团已发行股本的情况下,为取代已在某 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股份而发行的股份;
(d) 依捶ㄍ殴啥诔稍贝蠡嵘吓嫉募苹柘钟泄驮弊 为其报酬一部分的期权的行使而发行或分配的股份. 5. 申请书副本须送交证监会存档 (1) 申请人须在向某认可交易所呈交申请书的日期后一个营业日内, 将申请书副本送交证监会存档. (2) 申请人如在向某认可交易所呈交申请书时或之前,以书面授权该 认可交易所代它将该申请书送交证监会存档,则该申请人即视为已在向该认可 交易所呈交申请书当日遵守第(1)款. 6. 证监会要求进一步资料和反对上市的权力 (1) 除第(8)款另有规定外,证监会可在自申请人将申请书副本送交证 监会存档的日期(如该日期多於一个,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起计的
10 个营业日 内,藉给予该申请人及认可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该申请人向证监会提供该会为 执行本规则授予该会的职能而合理所需的进一步资料. (2) 凡有人提出关乎某证券上市的申请,证监会如觉得 ― (a) 该项申请并不符合第
3 条所订的某规定;
(b) 该项申请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 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c) 申请人没有遵从根(1)款提出的要求,或在看来是遵从 该项要求时,向证监会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 资料;
或 手册
6 (d) 让该等证券上市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则证监会可在第(6)款指明的限期内,藉给予有关申请人及认可交易所的通知, 反对该等证券上市. (3) 证监会可在第(6)款指明的限期内,通知申请人及认可交易所 ― (a) 该会并不反对有关申请所关乎的证券上市;
或(b) 该会并不反对有关申请所关乎的证券在该会认为适合施加 的条件规限下上市. (4) 认可交易所仅可在以下情况下让某项申请所关乎的证券上市 ― (a) 证监会没有在第(6)款指明的限期内根(2)或(3)(b)款就 该项申请给予通知;
(b) 证监会已根(3)(a)款就该项申请给予通知;
或(c) 第(3)(b)款所提述就该项申请而施加的条件已获符合. (5) 如证监会根(2)款反对证券上市或根(3)(b)款施加任何条 件,该反对或施加的条件即时生效. (6) 施行第(2)、(3)及(4)款而指明的限期为 ― (a) (如证监会没有根(1)款就有关申请给予通知)自申请人 将申请书副本送交证监会存档的日期(如该日期多於一个, 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起计的
10 个营业日;
或(b) (如证监会根(1)款就有关申请给予通知)自提供进一步 资料的日期起计的
10 个营业日. (7) (2)款给予的通知须附有一项陈述,指明提出反对的理由. 手册
7 (8) 在―(a) 证监会已根(3)(a)款就申请给予通知后;
或(b) 第(3)(b)款所提述就申请而施加的条件获符合后, 证监会不得根(1)款给予申请人通知. 7. 持续披露的材料副本须送交证监会存档 (1) 如任何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 ― (a) 根竟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