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7-09-27 |
第一章
第一节 土地登记之意义、目的、原则
第二节 各国土地登记制度
第三节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
第四节 土地登记之种类
第五节 土地登记之围(对象、要素) 及其应登记之事项
第六节 土地登记之机关
第七节 土地登记之效力
第八节 维护土地登记效力之救济措施 土地登记实务002
第一节
第一节 土地登记之意义、目的、原则
一、土地登记之意义 我国土地法第37条第1项及土地登记规则第2条规定:「土地登记,谓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之所有权与他项权利之登记」.
上列系土地登记之法定 解释,也是土地登记意义之简括说明.故土地登记经整理后应可称为 登记机关依法程序,将土地及建筑改良物之所有权与他项权利之得、丧、 变更情形,详实记载於土地登记簿册,藉以管理地籍,确定产权之行为, 作为课徵土地税及推行土地政策之依.前台湾省政府地政处将土地登记 之意义浅释为地政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权利人之申请或本於职权将土地建物 之标示,所有权及他项权利之取得,设定及变更等应登记事项详载於登记 簿,以确定其权利归属及权利状态并公示於第三人之行政行为.
二、土地登记之目的
(一)地籍整理 土地法第38条第1项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应先办地籍测量」. 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土地总登记,依下列次序办理:(1)调查地 籍……」.调查地籍之目的,在於明t土地之客观状态与权属关系,以使 土地之客观状态与登记事实相一致.调查地籍之内容,包括各宗土地之座 落、四至、界址、地图、面积、地价、使用状况、改良物情形、土地所有 权人、使用人、他项权利人之姓名、地址等等,故土地登记时可将地籍整 理完整,为土地登记之一大目的.
第一章 总则003
(二)确定产权 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 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同法第759条:「因继承、强制执 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决,於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 不得处分其物权」.土地法第43条亦规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 对效力」.意即土地一经登记,权利即被确定,产权之取得受政府之合法 保障,足以对抗第三人.反之,未经登记之土地,人民私相授受、订立契 约,在法律上之保障不足,仍以经登记后产权才有保障.
(三)赋税公平 在现代民主社会,政府之功能在为国民提供各种服务.其内容及 围,随社会之进步而变化,且人民对其品质的要求有相对提高之趋势.政 府为执行政务及推行一切措施,无不需要各种费用以应支出之需,而支出 应由全体国民共同负担.因此赋税收入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最主要的途 径.但当土地及建物之不动产,尚未办理登记,则此项税收之课徵,失却 根.为求土地赋税公平起见,理应依丶静嵛,且地政机关之地 籍簿册具有公信力,所依吾缰乘胺绞艄.
(四)规定地价 我国土地政策之最高原则为平均地权,宪法第142条:「国民经济应 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计民生之均 足」.平均地权之具体办法为规定地价、照价徵税、照价收买、涨价归 公.而照价徵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等皆应以规定地价为本,而地价永 定与否,亦与土地登记之地籍资料是否完整有密切关连.我国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实务004 时,责令申请人同时为地价之申报,土地法第148条规定:「土地所有权 人依本法所申报之地价,为法定地价」.同法第149条规定:「直市或 县(市)地政机关办理地价申报之程序如下:1.查定标准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