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7-09-27 |
2.业主申 报;
3.编造地价册」.同法第158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声请登记而不 同时申报地价者,以标准地价为法定地价」.故土地登记办理时同时办理 规定地价.
(五)推行土地政策 土地不论公、私所有,既已详尽登载於特定之土地登记簿上.则地 权分配是否合理?土地利用是否充分公享?皆可因土地登记、地籍归户册 而详知其内容.土地政策不仅是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法和策略,且须付诸实 施,以达预期之效果,故土地政策之改革或推行皆应以土地之分配与利用 著手,两者相互为用以达地权平均地利共享之目标.台湾地区实施三七五 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以及平均地权诸政策,能够顺利施行,成效 显著,实以完备之土地登记地籍资料为基础.今后国土综合开发计画及区 域计画、都市计画之拟订、六年国建之推行等皆以完备之地籍资料为蓝 本.否则徒托空言,难有适当措施以达真正之效益.
三、土地登记之原则 布立克德尔氏曾谓一完善之土地登记制度,应具备下列六项条件,实 为办理土地登记不变之原则:
(一)稳固土地登记在於确定产权,系具有绝对效力之登记.为使民众充分信赖 与安全保障,故登记事项必须稳固.
第一章 总则005
(二)简易土地权利关系人,多属一般普遍之大众,未具知识水准专业素养者等 未必熟悉土地登记,为便利人民登记,申请登记手续必须简易使人人能易 懂为原则.
(三)精确土地登记在於确定产权、便利移转,倘未精确之登记,则土地权利易 滋纠纷争端,而登记更影响人民财产权益甚大,宪法第15条人民之财产权 应予保障,故精确为土地登记之重要条件.
(四)省费土地登记与政冶、社会、财政、经济、行政等关系密切,为国家施政 之基本措施,非仅限於确定产权而已.近代各国对土地登记,多舍弃自由 放任而采强制登记主义.故登记费用必须减至最低限度,以利登记普遍施 行.
(五)迅速土地法第75条规定:「声请为土地权利变更登记之文件,经该管直 市、县(市)地政机关审查证明无误,应即登记於登记总簿,发给土地所 有权状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将原发土地权利书状注销,或就该书状 内加以注明……」.同法第75条之1:「前条之登记尚未完毕前,登记机 关接获法院查封、假扣押、假处分或破产登记之嘱托时,应即改办查封、 假扣押、假处分或破产登记,并通知登记声请人」.一般买卖不动产之习 惯皆有分期付款之方式,如买方已付全部总价之多数,当然希望登记案件 土地登记实务006 能迅速办妥,以免遭限制登记之处分,而卖方亦希望迅速办妥登记以便早 日取得尾款,「迅速」乃权利人义务人或地政士之一致期望,故土地登记 应以迅速为原则.
(六)适境土地登记必须全国普遍办理,然一国各地方环境不尽相同,情俗各 异,故优良土地登记制度,必须能适合当地环境,入乡随俗,以免理论与 实际I格难行,因循误事.
第二节
第二节 各国土地登记制度
一、契(法国制)登记制度
(一)意义契羌侵葡捣ü状,又称法国登记制,或登记对抗主义,或登 记公示主义.此制於土地所在地之官署备置公簿,登载土地权利之得丧变 更,使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得就该公簿推知土地权利状态.而土地权利 之得丧变更,采意思主义,即认双方当事人间意思合致,订立契约,即可 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机关证明契丫 立,依照契啬谌莅炖淼羌,不加以实质审核,并不发生公信力.契 谌菔欠裾媸怠⒂形掼Υ玫染挥枭蠛.此制施行於法国、义大利、 比利时、西班牙、挪威、日本、丹麦、葡萄牙、巴西等南美若干国家及美 国多数之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