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7-09-27 |
2018 年8月28 日发布 BSZN-1100496003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弥勒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人独资 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 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 企业登记.
三、实施机关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个人独资企业因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批准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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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 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 署.
2 《指定代表或者共 同委托代理人授权 委托书》及指定代 表或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投资人签署.
3 清算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
4 营业执照正和副本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由弥勒市市 场监督管理 局核发 申领的所有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
5 分支机构注销决定 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 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决定 书.
6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 税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国税、地税出具的清税证明复印件.
7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 记的,提交人民法 院指定其为清算人 的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提交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5 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弥勒市髯翁西路延长线弥勒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市政务服务中心 (1-18 室) 办事窗口:弥勒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下午 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市内乘坐
3 路、7 路、东风专线
1 路、高铁专线
2 路、高铁专线
3 路 至市林业局公交站下车,红绿灯路口向北行走
150 米即到市政务服务中心.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 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 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