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7-09-27 |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 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定《准予注销通知书》 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到弥勒市髯翁西路延长线弥勒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市政务服务 中心(1-18 室)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或由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弥勒市髯翁西路延长线弥勒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市政务服务中心 (1-18 室)市场监管局窗口. 电话咨询: 0873-6220044.
4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2.咨询回复 (1)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2)网络回复: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云南) " (http://yn.gsxt.gov.cn) 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弥勒市髯翁西路延长线弥勒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市政 务服务中心(1-18 室)市场监管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 0873-6220044.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3-6222270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 门: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弥勒市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 于管辖规定确定. 附件:
一、许可流程图 审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审查结果 材料需 要补正 一次告知需补正 材料 符合不予受理情形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 决定 补正后材料符合要求 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 提出注销(申请) 涉及相应后 置审批事项 材料核实 准予注销 驳回登记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内容进行核实的 不予受理 告知办 理相应 审批程序 发放《登记驳回通知 书》
6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许可流程示意图 十
一、相关文书、表单 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http://www.yna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