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7-09-29 |
10 万元精神抚慰金. 在法庭上, 小林否认自己 隐婚 , 称一 开始就告诉小娟自己有家庭, 且没有与小娟 以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生活, 一直到两人关系 破裂时, 也只是普通朋友. 法院判赔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林在已婚的 情况下仍与小娟交往并共同生活, 导致小娟 怀孕及流产, 小林的行为违反了 《婚姻法》 规定, 更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 构成了 对小娟健康权的侵害.对小娟的损失, 小林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小娟作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在与小林交往时, 应当查明小林 是否结婚, 应当预见可能会怀孕及流产的后 果, 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应减 轻小林的赔偿责任.综上, 法院确定小林对 小娟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经计算, 小娟 的损失合计
3000 元, 由小林赔偿
2100 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部分, 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具体 情节、 给小娟造成的伤害后果以及双方对该伤 害结果存在的过错等情况, 结合责任主体承担 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 平等, 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 1.2 万元. 一审宣判后, 二人均不服, 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证据显 示, 能够认定小林在相识之初向小娟隐瞒已 婚的事实, 虽不能明确小娟知晓小林已婚事 实的具体时间, 但小林显然具有主观上的故 意, 其应就该行为给小娟带来的精神痛苦给 予适当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维持原 判, 驳回上诉.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新安) 山西晋城市村民杨某田在没办理好采 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私自砍伐杨树
12 棵.近日,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杨 某田因犯滥伐林木罪获刑.
2018 年4月中旬, 杨某田通过竞标方式, 以1.65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晋城市沁水县中村 镇冶内村集体杨树
150 棵, 在其与冶内村村 民委员会签订的砍树协议中约定, 由村委会 出具相关证明, 杨某田自行办理采伐手续. 杨某田在未办理好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便 雇佣高某等人砍伐, 将砍掉的杨树卖给木材 厂.2018 年5月2日, 沁水县森林派出所发 现后, 经鉴定, 现场共有杨树
87 棵被砍伐, 其中75 株杨树是沁水县中村镇冶内村村民委 员会决定砍伐的, 其余
12 棵为杨某田砍伐.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田违反国家保护 森林法规,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 可证, 任意采伐林木, 数量较大, 其行为构成 滥伐林木罪, 法院遂判处杨某田拘役
3 个月, 缓刑
6 个月, 并处罚金
1000 元 (已缴纳) ;
其 违法所得
710 元予以追缴. (山法) 男子聚餐醉酒 送医后死亡 二审判19名同席人担责10% 男子李某在与
19 名同事聚餐时, 因饮 酒过量被送往医院, 由于没有及时洗胃, 李 某因酒精中毒死亡.李某家属将
19 名同 事起诉至法院, 要求其承担
136 万余元的 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陪同李某前往医 院的
19 人负有较轻微的责任, 应赔偿各项 损失共计
7 万余元, 原告不服上诉.近日, 北京三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
19 名被告对 李某的大量饮酒行为没有尽到提醒、 劝阻 义务, 对李某的醉酒后果存在一定过错, 但 已及时送医, 对就医过程不应担责, 故二审 改判同饮者承担 10%的赔偿责任.
2016 年1月1日, 北京一五星级酒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