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7-10-12 |
10 行政征收 财务会计制 度及核算软 件备案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二十 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 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 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 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 税务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 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 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主席令〔 2001〕第49号)第二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2〕第362 号)第二十四条. 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征收 税种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国发〔1985〕19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 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 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征收 企业资产所 得 企业资产 损失所得税 税前扣除申 报税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 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 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 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办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第五条 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征收 存款账户录 入/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 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 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 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 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七 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 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 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主席令〔 2001〕第49号)第十七条 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