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7-11-16

二、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团体代表人或商号负责人之国民身分证.但上揭代表人、负责人非属 本国人得以护照取代. 资讯服务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除需检附前述证明文件外,该代理人并应出示身 分证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权之资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对.代理人代办之行为,其效力及於资讯服 付费语音资讯服务营业规章 3/11 务经营者,由资讯服务经营者负履行契约责任. 申请表填表人应就其於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 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 十二 条 除前述证件外,资讯服务经营者应另检附下列文件:

一、电信总局核发之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正本.

二、申请提供募款节目者,应出示相关主管机关核发之同意函.

三、向本公司租用国内电路之申请书.

四、向本公司租用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服务之申请书(已有

080 号码者免申请) .

五、经营付费语音服务之营运计画书,其内容应载明下列各款事项: 1.本服务之经营方式. 2.经营本服务之软、硬体设备及与本公司网路介接之说明. 3.节目说明书及收费标准. 4.节目审查人之姓名、学历、经历与职称. 5.受理电话用户申诉之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与作业方式. 6.未来一年之服务推展计画及节目号码需求. 第 十三 条 资讯服务经营者因服务需要,得申请中继线分群服务,分群设定须以本公司设备所能提供之 围为限. 第 十四 条 本服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资讯服务经营者之名称为准. 第 十五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申请人:

一、经本公司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二、申请人撤销申请者.

三、申请书内所填用户名称或户籍地址等资料不实,或非属於本公司营业区域者.

四、违反本规章第六十条规定,经本公司终止全部节目租用未满一年者.

五、曾遭本公司终止全部节目租用之资讯服务经营者,该公司股东另以新资讯服务经营者名义 向本公司申请者.

六、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之情形. 申请人对本公司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复查.本公司应於六日内将 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 十六 条 申请人依规定缴费后,本公司应於三日内使其通信.但因门号或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 付费语音资讯服务营业规章 4/11 予延期. 本公司应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通信日期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不同意延期者,应於收到通知 后三日内,向本公司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同意延期. 第 十七 条 资讯服务经营者租用本服务之最短期间为一个月. 第 十八 条 因欠费销号且尚未清偿欠费之旧资讯服务经营者欲申请新门号,本公司得要求其清偿欠费后, 再受理租用申请. 第 十九 条 节目前言、内容之申请或异动及节目内容所引发之争议,均由「综合网路业务经营者付费语音 资讯节目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 前项审议委员会依交通部电信总局规定设立之,其设置要点由综合网路业者另行共同订定之. 第 二十 条 资讯服务经营者对每一节目应提供完整之节目说明书,节目说明书之内容应包含十个字以内与 节目内容相符之节目名称、收费标准、前言、前言所需时间、脚本或简介、资讯提供者之名称、 地址及电话号码.必要时,审议委员会得要求资讯服务经营者提供预定播出之节目录音带. 若资讯服务经营者申请之节目为专业谘询之付费语音资讯相关节目,则应提供专业主持人之姓 名、经历、现况与相关专业资格证明.节目说明书应经由节目审查人签章,并切结节目内容与 节目说明书相符. 第二十一条 专业谘询或会议专线节目主持人应具下列任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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