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7-11-27 |
(二)经核查,主办券商取得主要事实证据如下:
1、公司与哈尔滨市鑫伟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
2、公司与哈尔滨协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 ;
3、公司向哈尔滨协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凭证;
4、公司报告期内劳动用工及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说明;
5、证书编号为 C11034023290103 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6、证书编号(黑)JZ 安许证字(2011)004345-01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7、哈尔滨协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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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出具无其他劳务派遣协议的声明.
(三)结合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分析如下: 经查阅公司签订的合同和情况说明等,公司的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采用模式如下: 公司在报告期内对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主要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解决 用工,并在
2015 年3月10 日起通过劳务外包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1、原劳务派遣用工的模式 在报告期内,公司于
2013 年6月1日与哈尔滨市鑫伟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公司把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岗位用工通过劳务 派遣方式满足临时用工需求.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人员劳务费(即 工资)由甲方(甲方即伟盛节能公司)支付,甲方可将支票于每月
30 日前支付 给乙方或乙方同意后委托甲方代发劳务人员的工资 (乙方即哈尔滨市鑫伟成劳务 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
甲方每月提供给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明细表原件,并每月 支付给乙方劳务派遣服务费(按派遣人员每人每月工资总额的 2%计算) ;
乙方应 协助甲方加强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对出现的人员工伤事故,由甲方负责,乙方应 协助甲方组织工伤鉴定,处理好相关事宜,减少甲方损失.在实际履行过程中, 由公司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 由派遣公司进行协助管理. 由于公司对劳务派遣人 员需求数额较大, 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用工人数需求和用工种类需求,劳务 派遣公司提供派遣人员, 最终依据每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资,劳务派遣公 司向公司提供发票,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和劳务派遣管理费用.
2、劳务外包的用工模式
2015 年3月10 日起,公司与哈尔滨协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 务外包协议, 逐步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全部转变为劳务外包模式. 在劳务外包中, 公司对该原劳务派遣相同或类似岗位统一与哈尔滨协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 .伟盛节能作为发包人,哈尔滨协力工程项目管理服 务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 公司将相应的工程委托给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参考工程量来计费,仅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因签订《劳务外包合同》而产生的债 权债务关系. 在公司与哈尔滨协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
6 合同》中约定,工程结束后,按照双方核定的工程量和结算价计算工程总价款;
工程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20 日内,支付一定比例的总价款(一般为总价款 的95%) ,质保期结束并无质量问题的,支付 5%的质保金.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 起,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向哈尔滨协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款项 凭证, 哈尔滨协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直接向哈尔滨协 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不向施工人员支付工资,并且不参 与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仅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因签订《劳务外包合同》而产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 假外包、真派遣 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