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7-12-02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大成证字[2011]第008-1-6 号www.

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15 层(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22 (12/F),

58137766 (15/F) 大成律师事务所 太空板业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4-1-2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大成证字[2011]第008-1-6 号致: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3月27 日,贵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经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2012 年第

23 次会议审核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2012 年4月28 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华 )就发 行人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财务、纳税等情况出具(2012)京会兴审 字第

01011385 号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至

2011 年度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 、 (2012)京会兴核字第【01010828】号的《关于北京 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项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以下简称《纳税 情况审核报告》 ) 、 (2012)京会兴核字第【01010827】号的《太空板业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报告期进行 了相应的顺延,即 最近三年 是指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结合 兴华出具的上述报告和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本所对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至

(五)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并就发 行人报告期变更为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后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于

2011 年6月27 日出具的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于2011 年11 月18 日出具的《关于北 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于2012 年1月19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于2012 年2月24 日出具的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三) 》 ,于2012 年4月6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于2012 年4月27 日出具的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中所做相关承诺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太空板业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4-1-3 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至

(五)中未发生变 化的内容,本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内容如有重复,是因修改与补充部分与原文 在逻辑结构上为一个整体,确实无法分割) ;

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至

(五)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已对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 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成律师事务所 太空板业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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