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7-12-06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由质检 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名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子项名称: 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26008.1) 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26008.2) 3.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26008.3) 4.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许可(26008.4)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08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 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 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 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 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 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249 项: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 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二)办理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22 号) 详见附件
1 . 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办理依据详见相关许可规则. 详见 http://tzsbaqjcj.aqsiq.gov.cn/zcfg/
四、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许可条件 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 许可条件》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 可规则》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 《机电类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等.详见 http://tzsbaqjcj.aqsiq.gov.cn/zcfg/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 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扫 描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