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7-12-07

086924 号)记载,估价对象于

2009 年08 月28 日登记抵押,截至价 值时点,该笔抵押权尚未注销,由于估价委托人未提供该项抵押贷款金 额等相关资料, 故本次估价不考虑该项已存在的抵押权对估价对象价值 的影响. 4. 不相一致假设 本次估价对象无不相一致事项,故无不相一致事项假设. 5.依据不足假设 由于当事人不配合, 估价人员未进入估价对象现场勘察且估价委托 人未提供租赁合同,故本次估价设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不存在租赁 权. 6.估价报告使用限制 (1)本次估价依据上述假设和限制条件进行测算, 如上述条件发生变 化,报告的结果须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估价. 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中心

1101 室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27081 至85(五线) 传真:(010)68727086

7 (2)本估价报告仅为估价委托人进行案件审理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用 于其他目的无效;

如果估价目的发生变化,估价报告须做相应调整. (3)估价委托人对其所提供的资料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对所提供资料 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本估价报告仅对估价对象本身的市场 价值发表意见, 由于提供资料不实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估价委托人承 担. (4)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的查勘限于估价对象的外观和使用状况, 不 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 也不承担对其他被遮盖 非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查勘的责任. (5)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 本报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向估价委托 人、报告使用者、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以任何 书面形式发表. (6)本估价报告由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7)本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为: 自报告出具之日起壹年内有效, 即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至二一七年八月二日. 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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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

13 号冠方大厦 联系人:毕海

电话:010-82956039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中心

1101 室资质级 别:建设部壹级(证书号:建房估证字[2014]00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千里 联系人:黄丽

电话:010-68727083

三、估价目的 评估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估价委托人处理案件提供 价格参考依据.

四、估价对象

(一)估价对象的范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房地产评估委托函》 ,估价对象为位 于北京市海淀区清缘西里3号1层107的房地产;

估价对象范围为其房屋 所有权及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动产、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 或权益. 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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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据《房屋所有权证》 (X京房权证海字第086924号) ,估价对象坐 落为北京市海淀区清缘西里3号1层107号,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兆华,房 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03.28平方米.

(二)估价对象的基本情况 1.估价对象实物状况 ⑴土地实物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缘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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