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7-12-16
潭县环审字〔2018〕90 号 关于《湘潭县锦石乡立得昌包装制品厂年生产

80 吨气泡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湘潭县锦石乡立得昌包装制品厂: 你公司报批由毕节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湘潭 县锦石乡立得昌包装制品厂年生产

80 吨气泡膜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湘潭县锦石乡立得昌包装制品厂投资

50 万,选址于湘 潭县锦石乡胜利村古牛组,建设年生产

80 吨气泡膜项目.因该 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6 年10 月建成投产,我局监察大 队于

2017 年3月对其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潭县环罚 决字 〔2017〕

19 号) , 现为完善环保手续. 项目总占地面积 1500m

2 , 主要构建物包括:生产厂房、仓库、综合楼等.主要生产设备包 括搅拌机

1 台、吹膜机

2 台、气泡机

2 台、收卷机

2 台、封口机

4 台、空压机

1 台.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为低密度聚乙烯树 脂(LDPE)60t/a、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DFDA)19t/a、色母 粒0.5t/a、开口剂 0.5t/a、次品及边角料 1.6t/a、水:150t/a、 电:6 万Kw.h/a 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搅拌、吹膜、成型、收卷、封边、包装、成品等.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根据 环评报告结论和湘潭县锦石乡人民政府意见,经现场勘查并集体 研究,项目在符合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同意按 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在建设地点建设.

二、在项目营运期间,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中提 出的各项环保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 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污染防治工作.明确原料种类及来源,不得擅自更改 使用其他种类塑料进行生产加工.原料和产品须入库放置,不得 露天堆存.项目吹膜、成型、封边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 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确保 VOCS 排放达到天津市《工业 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相 关限值要求后,经1根不低于

15 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应高出 周边

200 米半径范围的建筑

5 米以上);

食堂油烟须安装油烟净 化器处理后,经通风管道引至高出周边屋顶达到《饮食业油烟排 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后排放.

2、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内 排水管网.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 不外排;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 化粪处理后,用作周边农肥,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内设备布局,合理安排生产 时间,禁止夜间生产.对搅拌机、吹膜机、气泡机、收卷机等高 噪声设备采取封闭隔声、安装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 准要求,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及 次品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

废包装袋经集中收集暂存后, 可交由废品回收单位综合利用;

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 须按照 《危 险废物储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进行收集和室内贮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并报县环保局 备案,危废暂存间须设置在厂房内并按要求做好防渗、防腐等措 施,同时建立相关台帐,规范设立标识标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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