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8-01-19 |
3 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江苏、安徽、 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
8 省(区)为2012 年9月16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辽宁、吉林、黑龙江
3 省为
2012 年11 月16 日至
2013 年3月31 日.在此期间,以县为单位,当 其中晚稻市场价格连续
3 天低于国家公布的中晚稻最低收购价 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 关部门核实确认后, 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 (区) 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 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 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 的中晚稻.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要在收购场所显 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 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让农民交 放心粮 ;
按照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做好最 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 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
及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稻 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
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 用.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 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 轮换收购的中晚稻价格应不低于国家 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4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中晚稻上市后, 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 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 积极入市收购新粮;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 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中晚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 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 并根据中晚稻收购情况及时预 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 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 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
收购 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 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 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 总公司包干使用, 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 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的中晚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 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 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 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区)粮 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 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具体报送时间 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 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每月收购进度情况 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农发行省 (区)分行,每5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 门了解情况.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 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 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 得动用. 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品种、 数量和质量等级,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 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中晚稻数量、质量 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 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 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 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 做到分品种、 分等级专仓储存. 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 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