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02-12
―1― 北京化工大学文件北化大校办发z2015{12 号 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为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依据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 第31 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11〕第591 号)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等 相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化工大学实 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化工大学

2015 年1月27 日―2― 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依据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31 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11〕第591 号) 、 《危险 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 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所属由于教学、科研、生产、 后勤服务、商业以及在保障校园环境等各种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以下称产废单位) . 第三条 全校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由国资处统一监督管理,产废单位 要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 临时贮存及移交处置的全过程负责, 所有教 职员工都有权监督此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 本制度所提危险废物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 液态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 种危险特性的;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 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 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 危险废物主要包括: 1.报废的实验用药品、化学试剂、化工原料;

2.实验废液(如:反应中间体,实验后废弃的产品或混合物等) ;

3.盛装危险废物的直接包装容器(如:试剂瓶) ;

4.报废的有害气体;

5.报废的矿物油(含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 ;

6.各类有传染性的菌种、病毒及其混合液;

7. 放射性废物. ―3―

第二章 危险废物的收集 第六条 凡购买使用化学药品、试剂、原料、菌种、矿物油等的老 师和学生应定期检查上述物品的质量及外观,避免物品变质及标签脱落, 造成无法使用或处置困难. 第七条 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要随时产生随时收集到符合 规定的盛装容器中,在收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1. 不相容的物质 (即相互反应的物质) 应分别盛装在不同的容器中;

2.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标签,注明所盛物质的中文名称及 危险性质,标签与盛装物质必须保持一致;

3. 不稳定的危险废物应先做预处理再行收集;

4. 盛装液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应留有适量的空间,不得装得太满. 第八条 直接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容器的材质不得与危险废物发生反应;

2. 容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和防护要求;

3. 容器必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临时存贮 第九条 危险废物产生地必须设置危险废物室内临时存放柜(箱、 架) ,张贴专用警示标志,并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第十条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在存贮过程中(含在间接包装箱中) 应避免碰撞、挤压、倾斜、倒置及叠加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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