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8-02-13 |
11 二炼钢 5#LT 煤气净化除尘系统
1 套12 二炼钢 6#LT 煤气净化除尘系统
1 套
四、污染防治措施和标准 转炉炼钢烟气通过一次除尘系统、二次除尘系统、三次除尘 系统净化处理后外排大气.一次除尘系统,即冶炼过程产生的含 煤气烟气除尘,每座炉子配备一套除尘系统.一炼钢一次除尘系 统采用 OG 湿法除尘(喷淋洗涤除尘),二炼钢一次除尘系统采 用LT 干法除尘(静电除尘).二次除尘系统,即转炉在非冶炼 周期逸出的含尘烟气的除尘,采用炉前排烟罩型式收集,然后送 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由排气筒排至大气.三次除尘系统(气楼除尘 系统),即在转炉厂房顶部气楼设屋顶罩除尘系统,收集转炉车 间内未被收集的烟尘,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由排气筒排至大气. 废气排放应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的要求. 一炼钢转炉 OG 除尘产生的废水过滤后重新循环使用,不外 排.其余生产过程不产生生产性废水. 危险废物的厂内贮存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其他固体废物的厂内贮存应符合有关环保要 求. 贮存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 (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标准. 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
五、管理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2、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标准》 (GB18597)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 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等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污染防 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情况.危险废物 经营情况记录簿应保存十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向市 固废管理中心报告上一季度经营活动情况.
4、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和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法 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设置监控部门 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的 管理工作;
选派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污染物排放 口进行管理,应责任明确.
5、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 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 识的培训,并做记录;
有关记录应当保存三年.
6、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严格控制进厂危险废物的类别和数量;
未 经审核同意,不得超量经营.
7、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转移联单的填报, 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 不得接收没有危险废 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未经市级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接收纸质 联单;
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置或利用能力且没有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 需存档的转移联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