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8-03-07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行字【2007】337 号文 件核准,本公司向原股东按照每
10 股配
3 股的比例配售.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尽快形成经 济效益, 《公司配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莱芜新门店和泰安新门店的开店支 出由自筹资金先期垫付.公司莱芜新门店于
2007 年10 月份开业,开店支出由公司自筹资 金先期垫付;
由于本公司对子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至
2007 年12 月31 日增资尚未完 成,泰安新门店开店支出由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自筹资金先期垫付.截止
2007 年10 月26 日 (募集资金到位日) 开设莱芜新门店代垫 9,185,872.21 元, 截止
2008 年3月10 日 (泰 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日)开设泰安新门店代垫 15,874,340.16 元.
2008 年3月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 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25,060,212.37 元, 其中,对莱芜新门店预先投入 9,185,872.21 元,对泰安新 门店预先投入 15,874,340.16 元.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聘请了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天恒信审报字【2008】
1222 号《关于代垫莱芜新门店与泰安新门店开店支出专项审核报告》(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认为:截止
2007 年10 月26 日开设莱芜新门店代垫 9,185,872.21 元, 截止
2008 年3月10 日开设泰安新门店代垫 15,874,340.16 元;
截止
2007 年10 月26 日银座股份代垫莱芜新门店开店支出情况及截止
2008 年3月10 日泰安银座商 城有限公司代垫泰安新门店开店支出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实际支出一致. 公司保荐机构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周健、王成林就该事项发表了如下 审核意见(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认为银座股份本次以募 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5,060,212.37 元,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数
2 额已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置换金额与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数额一 致;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行为经银座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3月28 日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恒泰证券 )作为银座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座股份 )2007 年向原股东配售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 导的保荐机构, 对银座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