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8-03-19 |
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 A 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 写实测数据;
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 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 例如 *楼层门锁失效 ;
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 因……(原因)未检 待检 见附 页 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 TSG T7002―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 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 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 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 期.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 向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D,以下简 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 或者其他项目 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 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 为不合格的电梯, 《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 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 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进行整改,或者拟 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 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 或者达到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 合格 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 B、附件 C),结论页必须 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 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 检验结果 和 检验结论 应当按照如下 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 检验结果 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 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 检验结果 栏中填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2―2011 ―
5 ― 写 符合 ;
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 不符合 ;
(三)对于 C 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 检验结果 栏中填写 资料确 认符合 ;
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