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8-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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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引》及 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 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 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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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本公司不得再提名其为本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聘任其为公 司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本公司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 、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 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三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