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8-03-19 |
型式试 验人员实施型式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征得申请单位同意,经本 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参照相关标准增加试验项目. (2)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及所提供相关资料涉及商业或者技术秘密的,型式试验机 构应当按照申请单位要求予以保密;
(3)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所用的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当按照有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7-2016 ―3― 关规定,经检定或者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1.5 劳动保护和安全 试验过程中,型式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防护用品, 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 试验人员应当中止 试验,并且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2.2 型式试验程序 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抽样、技术资料审查、检查与试验、出具报告 和证书、信息发布. 2.2.1 申请 申请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电梯型式试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C);
(2)制造单位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境外制造单位在中国境内授权代理机构的经营资格和授权证明文件;
(4)产品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提供的技术资料. 申请单位应当在产品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提出型式试验证书的适用 范围申请,并且提交适用产品与试验样机(样品)存在不同的有关技术资料. 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并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同时予以书面回复.如果提交资料不全的,应 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2.2.2 抽样 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样品, 由型式试验机构在申请单位内经自检合 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D《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 验抽样要求》 . 2.2.3 技术资料审查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按照本规则附件 H 至附件 AB 的要求 进行审查. 2.2.4 样机(样品)检查与试验 样机(样品)检查与试验,按照本规则附件 H 至附件 AB 的要求进行. 2.2.5 出具报告和证书 2.2.5.1 记录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有测试数据 要求的项目应当记录实测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用文字简单说明现场试验 TSG T7007-201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状况和结果.必要时,试验记录可以另列表格或者附图. 试验记录的项目及内容应当完整,并且具备可追溯性.其格式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 制定,在本机构正式发布使用. 2.2.5.2 结论判定 型式试验结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1)所有适用项目都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 合格 ;
(2)样机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判定为 合格 ;
超过
6 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经复检仍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 定为 不合格 ;
(3)样品试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判定为 不合格 ;
其中技术资料审查等出现不合 格时,按照本条第(2)项处理. 2.2.5.3 不合格项处理 型式试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电梯型式试验意见 书》(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意见书,格式见附件 E). 2.2.5.4 报告和证书 型式试验工作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