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8-03-19 |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 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 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以下简称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 证书上应给出根据申请单位的适用范围申请以及适用产品技术资料审查情况所确定的 适用范围.型式试验不合格,申请单位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向原型式试验机 构提出申请.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F 和附件 G,以及 相应型式试验要求的规定. 2.2.5.4 结果异议处理 申请单位在收到型式试验意见书、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证书后,对试验结果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型式试验机构应当 在1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型式试验机构回复意见仍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可以 向型式试验机构核准部门提出申诉. 2.2.6 信息发布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 的规定,及时将型式试验的有关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且对上传数据的 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2.3 一致性核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7-2016 ―5― 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 对取得制造许可证的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自制自用的安全保护 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四年对制造单位进行一次一致性核查;
对其他制 造单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应当每两年对制造单位进行一次一致性核查. 一致性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品基本信息是否一致;
(2)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品主要配置是否一致;
(3)产品主要安全性能是否合格.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所核查的产品按照相应产品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检查和试验, 对 核查结论合格的产品更新型式试验证书. 一致性核查发现产品主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制造单 位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2.4 变更 申请单位和境外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更时, 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持相应的证 明资料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后在型式试验报告的 变更 情况页 上注明变更情况,同时收回原型式试验证书并换发新型式试验证书. 变更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 将变更情况上传到特种设备信息化 管理系统.
3 附则3.1 有关情况处理 申请单位自行申请注销,或者申请单位存在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型式试验机构应 当及时收回原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并上传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公布其相 关信息: (1)提供虚假资料和样机(样品)的;
(2)伪造、涂改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证书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一致性核查的;
(4)一致性核查不符合要求的;
(5)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一致性核查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2 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3.3 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
2016 年月日起施行. TSG T7007-201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 附件 A 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 类别品种设备基本代码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3110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