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8-03-24 |
4 票据纠纷是指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2 而票据损害 赔偿请求权纠纷是指即票据当事人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侵害票据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而发生纠纷的诉讼,具体可能包括:(a)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其玩忽职守行为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b)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
(c)伪造票据,造成他人 损失的;
(d)变造票据而造成他人损失的;
(e)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尽附带审查义务而造 成他人损失的;
(f)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
(g)持票人延期通知 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
(h)签发空头支票的;
(i)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3 概括而言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是指在发生追索时,追索权人未在 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将追索事项通知其前手, 而造成其前手损失的, 该受损失的前手获得请求 追索权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另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因为相关当事人的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票 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也可以提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诉讼.
4 本案即是后者兜底 性条款中的情形. 本案中陈叶花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茂鑫模具厂是涉讼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当持有 人,亦未能举证证明与苏州正典公司之间存有基础合同关系,并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汇票, 故其申请公示催告材料与事实不符,其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实际上给真正权利人利益造成损 害.宝来工贸公司作为善意持票人,提起本案诉讼基于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其以票据损害赔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 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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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5月2日.该类纠纷的主 要法律依据:第一, 《票据法》第104 条第
2 款和《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75 条规定的, 由 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 担赔偿责.其中,玩忽职守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违反票据法的规定,对有关的票据进行承 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 第二, 《票据法》第105 条第
2 款规定的,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 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是指票据付款人明知是见票即付 或者到期的票据,不及时汇划款项和解付票据的行为. 第三, 《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67 条规 定的, 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第四, 《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69 条规定的,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 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 《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72 条规定的, 当事人因申请票据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第六, 《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73 条规定的, 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 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 《票据法》第62 条规定的,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 绝证明, 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 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八, 《票据法》第66 条规定的,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