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8-03-25

3420 元, 公告费400元, 合计3820元, 由被告胡龙毅负 担.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 庭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9) 浙0784民初129号 潘海萍 (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塘景村58 号) : 本院受理原告倪妙珍与被告潘海萍、 方伟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 告送达 (2019) 浙0784 民初

129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 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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