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8-03-26
公告编号:2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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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证券代码:834180 证券简称:鸿立光电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 年1月28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宁波鸿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高利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饶进平,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陶永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 公告编号:2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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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案情: 被告向原告定作电视机支架、屏压件、背板等产品,截止

2014 年9月止尚欠货款 3,166,980.09 元;

原告为被告制作

46 寸、50 寸电视机背板模具合计价款 1,610,000 元, 原告按合约制作了模具, 并批量生产产品向被告供货,但被告仅于

2012 年12 月14 日支付 了模具预付款 805,000 元,尚欠 805,000 元未付.被告以模具不合 格为由拒不支付货款及模具费.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3,166,980.09 元,并赔偿自逾期之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 率计算损失(计算至

2015 年1月25 日止为 70,367.78 元) ;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模具费 805,000 元,并自逾期支付之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 2%的标准, 以1,610,000 元为基数计算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计算至

2015 年1月25 日为 561,353.33 元);

3、被告补偿原告支付承兑汇票而产生的利息损失 443,881 元.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原告主张被告所欠货款不实,原告所开货款发票中包含模具费 发票.模具未经验收,没有证据证明模具合格,原告没有理由主张 被告支付全额模具款;

双方并无违约金约定,承兑汇票贴息补充中 可以用承兑承兑,故被告无需贴息. 反诉内容:原告提供模具延迟及生产的产品强度不符合部分客 户需求,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开模逾期违约金 499,100 元;

加强 公告编号:2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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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条费用 315,064 元应由反诉被告承担;

背板材料差价 791,212 元由 反诉被告予以返还;

反诉被告赔偿给反诉原告产品质量瑕疵提供押 金利息损失 1,408,000 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6 年1月22 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 台黄商初字第

412 号,结果如下:

一、被告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鸿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411,480.09 元;

二、被告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鸿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模具款 805,000 元;

三、被告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鸿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兑贴息 72,23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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