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03-26 |
四、原告宁波鸿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 日内给付被告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加强条 135,424 元;
五、驳回原告宁波鸿立光电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 求. 公告编号:2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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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47,133 元,由原告宁波鸿立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负担 22,023 元,被告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负担 25,110 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 15,453 元,被告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 具二厂有限公司负担 13,949 元,原告宁波鸿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负担 1,504 元.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起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2015 年开始 与被告无任何业务往来.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起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账面计提的 坏账准备金额已超过判决损失.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传票;
(二)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三)宁波鸿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公告编号:2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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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1月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