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8-04-07 |
2600 万元汇至 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 ) , 广联公 司又依斯壮公司的委托将
2600 万元汇至威特公司帐户,然后威特公 司又将以上款项全部汇给斯壮公司, 从而表面上威特公司向斯壮公司 支付了
6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实际上,资金只是在形式上过了一 道帐,制造了一道假象而已,威特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股权转让金.为3了便于日后处理南管公司的股权, 万明又指示陈贞仪以万明太太李凤 仙、妹妹万静的名义注册了深圳怡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诚 公司" ) ,指示南管公司工作人员吕培林将威特公司 5%的股份转到怡 诚公司名下,怡诚公司实质上是属于斯壮公司所有.
2005 年11 月29 日,陈贞怡、万象层等伪造威特公司虚假股东 张树金、毛瑞琨的委托,将威特公司 95%的股份不谈价格"转让"给 了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另外利用怡诚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 人印章将其持有威特公司 5%的股份不谈价格 "转让" 给了广联公司. 在本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 威特公 司在本公司毫不知情下,将南管 80%股权过户到新华闻公司的名下.
2、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的股权转让为虚假的转让行为, 在本公司与威特公司的 虚假的股权转让后,本公司已对南管公司失去了控制,导致目前该股 权已转至新华闻公司名下,给本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本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一)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与威特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 判令威特公司及新华闻公司将南管公司 80%的股权返还给 本公司.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一审判决情况 经审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11 月22 日以(2007) 南市民二初字第
47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原告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与被告威特公司于
2001 年5月12 日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书》 及于
2001 年6月12 日签订的 《补 充协议书》无效.
(二) 被告威特公司、 第三人新华闻公司将南管公司 80%的股权 返还给本公司.
(三)本公司将
3400 万元返还给第三人南管公司. 案件受理费
310010 元,其他诉讼费
9000 元,共319010 元由被 告威特公司承担.
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或广 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的最终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
2、如果本公司在本案中最终获得胜诉,将对公司产生如下影响: (1)将合并南管公司的会计报表.收回该公司的股权后,公司 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 进行审计,然后将其报表合并.由于本公司已长达六年多时间失去了 对该公司的控制,对该公司目前的资产、财务和经营等情况不了解, 因此合并其报表后,对本公司的影响尚未能作出判断,但对本公司
2007 年度利润无影响. (2)对本公司顺利收回利用配股资金 113898207.22 元建设的南 宁燃气管网资产和相应的租金 31606176.62 元,以及解决法院正在审 理中的南管公司诉本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欠款纠纷案 (具体 分别见本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