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8-04-07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于2009年7月20日以(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提起诉讼的南宁管道燃 气有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 判决,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对 本案的判决, 判定本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斯壮公司" ) 与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特公司")于2001年5月12日签 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于2001年6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由深 圳威特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闻公司")将南管燃气 公司80%股权返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将3400万元返还给南管燃气公司(详见本公 司2009年7月23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 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09―030). 本公司接到广西高院的《民事判决书》后,开始着手接管南管燃气公司的相 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接管南管燃气公司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接到广西高院的《民事判决书》后,立即向南宁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 专题汇报,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7月24日向南管燃气公司下发了《关于加 强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期安全生产及运营管理的通知》 (南建公 用[2009]31号) , 要求南管燃气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人员稳定, 确保安全生产、 正常供气和资金正常运转. 与此同时,本公司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制定相关的方案着手对南管燃气公司 的接管,积极与南管燃气公司、深圳威特公司、新华闻公司加强沟通联系,争取 相关方面尽快将南管燃气公司向我公司移交,目前,尚在沟通协商过程中,还没 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如果在生效判决履行期内,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对南管燃气公司的接管,本公 司将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关于对与南管燃气公司有关的帐务进行调整情况
1、与南管燃气有关的帐务调整 2001年初,斯壮公司经营状况欠佳,为了"创造"业绩,斯壮公司将南管燃 气公司80%股权进行虚假转让. 由于当时斯壮公司收到的所谓 "股权转让款"
6000 万元是通过本公司及南管燃气公司与深圳威特公司倒账形成的, 因此本公司在股 权转让过程中形成2600万元其他应收款, 对该应收款项在此前由于未能取得有力 的证据而一直无法进行账务处理,挂账至今.随着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案件的 最终胜诉, 本公司在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将该笔虚假转让事项根据有关判决结果 予以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4930万元,追溯调减2001年未分配利润1070万元, 减少其他应收款2600万元,增加其他应付款3400万元. 上述调整事项不影响本公司2009年半年报业绩, 预计本公司2009年上半年实 现主营业务收入约为1.7亿(上年同期为1.69亿元) ,净利润约为950万元左右,与 公司前期的业绩预告没有变化.前述业绩未包含南管燃气公司的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