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8-04-11 |
6 财务报表附注 1. 编制基准 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愀刍峒剖 ( 「香港会计师公会」 ) 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 ) (包括所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 ( 「香港会计准则」 ) 及诠释) 及香港 公认会计原则而编制.此外,综合财务报表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之适 用披露资料. 除主要会计政策中所指之若干金融资产及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外,本综合财务报表乃根 成本法编制. 本财政年度及比较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乃根跋愀邸豆咎趵 (第32章) 之适用规定编制. 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统称 「本集团」 ) 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财务报表.若存有不相近之会计政策,本公司将作相应调整.附属公司之业绩乃分别由其收购 日期 (即本集团取得控制权之日) 起综合计算,至上述控制权终止之日止.所有来自集团内公司 间交易产生的收益、开支及未变现收益及亏损及公司间结余已於综合时全部抵销.
7 2.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下列准则修订本及新诠释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之会计期间强制生效: 香港会计准则第32号 (修订本) 抵销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 (修订本) 非金融资产可收回金额之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 (修订本) 更替衍生工具及延续对冲会计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 (二零一一年) (修订本) 投资实体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21号 徵费 本公司董事认为概无该等发展与本集团之业绩及财务状况有关. 3. 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颁布但未生效之修订本、新准则及诠释之可能影响 已颁布且於本集团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之会计期间或其后期间强制生效惟本集团并 无提早采纳之若干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现有准则之修订本,呈列如下: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 (修订本) 财务报表之呈列-披露计划2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 (修订本) 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 (修订本) 澄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受方法2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 (修订本) 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 (修订本) 农业:生产性植物2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 (修订本) 界定利计划:雇员供款1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 (二零一一年) (修订本) 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4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修订本) 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 (二零一一年) (修订本) 投资者及其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之间的资产出售或 投入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修订本)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 (修订本) 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 (二零一一年) (修订本)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之例外情况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 (修订本) 收购共同经营权益之会计法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 监管递延账目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客户合约收益3 二零一二年之年度改进 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周期之年度改进1 二零一三年之年度改进 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周期之年度改进1 二零一四年之年度改进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年度改进2
1 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或之后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2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