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8-04-22 |
4、其他自然人股东陈俊臣、孟托、苟军利、黄平良、郑锦泉、魏良庆、任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黎明、李宏乾、叶树周、李艳霞、马继峰、时冬娅、朱天永、林平、滕飞、王立 永、 方如华和王跃清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 》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 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