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8-04-22 |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 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 以及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6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 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此外,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 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以下简称 触 发稳定股价义务 ) .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 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 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 增持通知书 ) ,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 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7
2、 如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 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