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8-05-02 |
1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计量认证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 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 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 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 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计量认证.
四、受理机构 国家认监委
五、决定机构 国家认监委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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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 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其规定的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cnca.gov.cn/xxgk/zxtz/2015/201512/W020151230525 195371973.doc
十、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认监委 接收地址:质检总局政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认监委 接收地址:质检总局办事大厅(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3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
电话:82260343
3、网上接收
网址:http://cma.cnca.cn/cma/login 十
一、基本办理流程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或 网上申请;
(二)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或网上材料进行初审, 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 告知申请人;
(三)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流程图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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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方式 网上及现场办理. 十
三、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在内). 十
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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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批结果 资质认定证书 十
六、结果送达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申 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将资质认定证书送达申 请人. 十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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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 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