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8-05-06 |
2 会计政策 编制本简明合并中期财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会 计师报告所采用者一致,惟以下所述者除外. 中期期间就收入徵收的税项乃采用预期全年盈利总额适用的税率累计. (a) 本集团所应用之新订及经修订准则 以下为首次强制於2010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的新订准则及准则修订.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 (经修订) 「综合及独立财务报表」 .该经修订准则规定, 倘控制权不变,则所有附带非控股权益交易的影响须列账为权益,及此等交 易将不再产生商誉或损益.该准则亦列明丧失控制权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实体的任何余下权益按公平值重新计量,及盈亏於损益内确认.本集团已自 2010年1月1日起就附带非控股权益的交易追溯性地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 (经修订)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 (经修订) 「业务合并」 .该经修订准则继续於业务合 并中应用收购法,并有若干重大变动.例如,收购业务的所有付款须按收购 日期的公平值列账,而分类为债务的或然付款则於其后透过综合全面收益表 重新计量.在计算被收购方的非控股权益时,可按逐项收购基准选择以公平 值或非控股权益应占被收购方净资产的比例计量.所有收购相关成本均应支 销.本集团已自2010年1月1日起就所有业务合并追溯性地应用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第3号 (经修订)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 (修订本) , 「持作出售之非流动资产及终止经营」 (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的相应修订, 「首次采纳」 ) .该修订明确规定倘部分 出售计划导致丧失控制权,则附属公司的所有资产及负债均列为持作出售, 且倘符合终止经营之定义,则须就该附属公司作出相关披露.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第1号的相应修订规定,自过渡日期起该等修订准则适用於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本集团已自2010年1月1日起对附属公司的所有部分出售事项追溯性 地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 (修订本) .
6 於2009年5月,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若干其他改进.所有 改进於2010年财政年度生效.根慕,已对以下准则作出修订: 准则 修订主题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 以股份为基础之支付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及 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的围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 持作出售之非流动资产及 终止经营 列为持作出售之非流动资产 (或出售组合) 或 终止经营的披露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 经营分部 有关分部资产资料的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 财务报表之呈列 可转换工具的流动性非流动性划分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 未确认资产开支的划分 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土地及楼宇租赁的划分 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确定实体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 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商誉减值测试的会计单位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 产生的其他相应修订 业务合并中收购无形资产公平值的计量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 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 将提前还款罚金作为紧密相关的嵌入式 衍生工具处理 业务合并合同的豁免围 现金流量对冲的会计处理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 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9号 重估嵌入式衍生工具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 诠释第9号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 (经修订) 的围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 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16号 对冲海外业务之投资净额 修订有权持有对冲工具之实体的限制条件 本集团已自2010年1月1日起应用以上修订且应用该等准则不会对本集团的经 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带来任何重大影响. (b) 以下新准则、新诠释及准则修订及诠释已颁布,惟於2010年1月1日开始的财 政年度尚未生效,且并无提前采纳: 香港会计准则第24号 (修订本) , 「关连方披露」 (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该 修订准则简化了政府相关实体间披露要求并确认了关连方的定义.管理层正 在评估香港会计准则第24号 (修订本) 的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采取单一方 式以厘定一项财务资产乃以摊销成本或以公平值计量,并取代香港会计准则 第39号之各种不同法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方式乃基於实体如何管 理其财务工具 (其业务模式) 及金融资产合约现金流特色.管理层正评估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