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8-05-30 |
5 年期 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
5 年期国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月9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招募说明书 5-5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5.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相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招募说明书 5-6 31.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 及相关业务 32.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